蓄电池需经常检查的内容如下:
一、端电压;
连接处有无松动、发热、腐蚀现象(应及时清理,做好防锈措施);
电池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;
极柱、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逸出(结霜现象)。
二、 初次使用
密封电池在使用前不需进行初充电,但应进行补充充电。补充充电应采用限流恒压充电方法,充电电压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,一般情况下(电池存放不超过半年,环境温度25℃时)补充充充电的电压和充电时间如下:
单体电池电压(V) 充电时间(H)
2.23 2~3天
.30~2.33V 1~2天
在其它温度条件时充电时间应适当调整。如环境温度在10~20℃之间,则充电时间应加倍,如环境温度高于25℃则充电时间应缩短。
三、浮充电压
当环境温度为20~29℃时,蓄电池浮充电压平均每个单体电池为2.23伏,不同温度范围可按下列标准确定浮充电压:
环境温度(℃) 浮充电压(V)
0~9 2.29
10~19 2.26
0~29 2.23 30~39 2.20
均充电压
蓄电池的均充电压可设定为2.30~2.33V/只,具体要求如下:
浮充电压有一只以上低于2.18V/只,处理方式是电池放出50%左右容量后,建议在手动均充情况下,充电2~3天,如仍不可恢复,请联系我们;
放出20%以上额定容量时,要自动均充;
10周自动均充一次;
自动均充时间设定为15h。
五、 其他
蓄电池放电后,应立即再充电,以免因搁置时间太长,不能恢复容量。
电池应避免用过大或极小电流放电,放电电压不得低于蓄电池终止电压,避免深度放电。
在正常使用的电池不得打开安全阀,以免影响电池的安全可靠性。
蓄电池在进行串、并联连接以及装卸时,应防止电池短路,所用工具必须 绝缘,连接螺栓必须拧紧。
广泛应用于UPS、金融、通信、电力、铁路及城轨、石油化工、冶金、新能源等系统。
应用范围
⑴ 电话交换机;办公自动化系统
⑵ 电器设备、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;无线电通讯系统
⑶ 计算机不间断电源UPS;应急照明EPS
⑷ 输变电站、开关控制和事故照明; 便携式电器及采矿系统
⑸ 消防、安全及报警监测;交通及航标信号灯
⑹ 通信用备用电源;发电厂、水电站直流电源
⑺ 变电站开关控制系统;铁路用直流电源
⑻ 太阳能、风能系统;移动机站